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酒后驾驶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珠西线96公里600米路段时被查获。经现场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后黄某被带到坝美镇八达卫生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黄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