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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危险驾驶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3********,壮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住****村委会**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酒后驾驶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珠西线96公里600米路段时被查获。经现场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后黄某被带到坝美镇八达卫生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黄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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