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5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谭湾镇**村**组,现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黄某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酒后驾驶 J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温岭市新河镇雅雀村新联路北121号前路段时,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 3.被不起诉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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