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壮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0年4月15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县**乡**村**屯与**屯因水源纠纷发生矛盾。2020年3月20日21时许,**屯的韦某某发现本屯接水源的水管被人破坏,就认为是同村**屯的人所为,遂在**屯的微信群“**青年团结群”召集人拿上器械到**屯找人理论。随后**屯的人纷纷响应,持钢管、木棒、汽油瓶等器械前往**屯,最后双方的人员相互丢石块、汽油瓶,后经**派出所出警制止后**屯的人返回。次日凌晨,待**屯的群众散去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手持锤子捶打**屯的水管进行破坏,导致水管连接处凹陷,**屯的其他部分群众则将水管拆掉。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坏的水管进行价格认定,被损坏的水管价值为815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被不起诉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屯被破坏的水管经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已经予以修复,涉事的**屯和**屯的群众代表也签署了和解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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