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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故意伤害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2月03日0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黄某强(另案处理)在高州市**镇*村***村因屋地界至问题与被害人黄某桂、黄某富发生纠纷,黄某某、黄某强对黄某桂、黄某富实施殴打,致使黄某桂、黄某富二人受伤,经鉴定黄某富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黄某桂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黄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桂、黄某富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属邻里纠纷,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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