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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5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廉江市**厂党委副书记(已退休),住廉江市**街道**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廉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黄某某和吴某甲(均另案处理)系夫妻,2017年5月的一天,因两人均无工作,生活困难,为了赚取生活费,黄某某和吴某甲商量后,决定租用吴某甲的哥哥吴某乙位于廉江市**路**巷**号的住宅一楼经营麻将馆,通过提供场所和麻将台供人打麻将赌博,从中抽水获利作为生活费。吴某甲和黄某某向吴某乙租借一楼房屋,并约好每月支付吴某乙500元人民币,吴某甲和黄某某则在向吴某乙租借来的一楼房间内摆放三张电动麻将桌供他人进行打麻将赌博,后增加至五张麻将桌供人打麻将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每天麻将馆经营时间分为两个时间段,白天为12时至17时,晚上为20时至次日0时,营业过程中从每台麻将桌“抽水”,每桌要求抽水100元,吴某甲和黄某某自2017年5月起租用吴某乙家一楼作麻将馆供人打麻将赌博开设赌场至2019年6月3日被我局查获,该麻将馆经营时间长达2年,每天能从中“抽水”约300元,共从中获利约240000元,吴某甲和黄某某在供述中称,吴某乙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虽然对吴某甲、黄某某经营麻将馆的行为持反对态度,但未能有效阻止吴某甲、黄某某提供场所、赌具供多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的行为,并从中收取每月500元现金作为租金,从中获利,但吴某乙拒不承认。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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