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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徐某某等六人诈骗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江苏省灌云县人,住灌云县伊山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我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徐某某等六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8月份以来,徐某某成立“江苏省连云港市安心金融公司”(未登记注册),租赁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巷10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购买电脑等设备,雇佣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和卢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借贷宝”APP和“今借到”APP网络平台,以预扣30%左右的利息、期限一周的形式对外高息放贷。2018年10月9日,刘某某通过徐某某的“今借到”APP网络平台借款20000元,徐某某在预扣利息6000元后,实际向刘某某支付14000元;刘某某于10月16日将上述20000元还清后,又向徐某某借款30000元,徐某某预扣利息8000元向刘某某实际支付22000元;刘某某于10月23日将上述30000元还清后,又向徐某某借款30000元,徐某某预扣利息7500元向刘某某实际支付22500元;2018年10月30日,刘某某通过转单平账方式向徐某某偿还利息7500元钱,同时补借条30000元。2018年11月5日,徐某某向刘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发送借款到期提醒后没有再联系刘某某。上述期间内,刘某某另有通过网上贷款平台向他人借款的情况。

2018年11月6日12时许,刘某某被发现已在兰陵县城开元商城如家宾馆1537房间内自杀身亡(刘某某系2018年11月3日23时40分许入住该宾馆)。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徐某某等六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刘某某等借款人的财物,不能证明徐某某等人有恶意催收的行为,刘某某自其他人处借高利贷的具体情况没有查清,能否认定是徐某某等人的放贷行为导致了刘某某自杀的结果存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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