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219**********,汉族,专科毕业,原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采购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2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初,因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公司财务负责人陈**(另案处理)遂按公司实际控制人掌**(另案处理)的指示安排时任**公司采购员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供货商联系发票事宜。徐某某在与黄**(另案处理,供货商业务员)联系发票过程中,黄**称可以额外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收取相应开票费用。徐某某即将该信息告诉陈**。经陈**与黄**商谈,确定以支付票面金额6%的开票费用通过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陈**即将该情况向掌**进行汇报,掌**表示同意。
2012年4月23日至2013年2月21日,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手,**公司、***公司多次通过黄**从张某乙(另案处理)控制的岳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401144.29元,税额348884.22元,并全部在税务部门进行了抵扣。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公司***公司已退缴违法所得1306053.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黄**、陈**、掌**的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公司、***公司企业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认证结果清单、送货单、销售合同书,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情况说明》及抵扣税款明细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黄**、陈**、掌**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涉税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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