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李某某等5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6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村民委员会**三组小组长,云南省广南县人,住****村民委**三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八达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60********,壮族,高中文化程度,**镇**村民委员会党委书记,文山州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八达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陆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镇**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民委**四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八达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侬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8********,壮族,高中文化程度,**镇**村民委员会党委纪委书记兼副书记,**镇第三届人大代表。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八达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64********,壮族,高中文化程度,**镇**村民委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民委**二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八达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李某某、陆某、陆某某、侬某某等五人在未办理《珍贵树木收购的行政许可决定》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以4000元向者歪村集体购买一株被风吹倒的红椿树。

本院认为,某某等五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李某某、陆某、陆某某、侬某某等五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