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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王某某等人赌博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332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地云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2月20日左右至2月26日两个时间段内,黄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云和县**街道**路**号**楼组织李某某、王某乙、梅某某等人以“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合伙提供赌资。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受雇佣在赌场帮忙记账、购买物品等。期间,黄某某、王某甲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共计130万余元,并按5%比例收取利息,后又将获利款40.43万元用于提供赌资,直至案发时,未实际拿到获利赃款,胡某甲也未获得工资报酬。

2020年2月26日,云和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出警至现场,并将胡某甲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

2.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分户明细账、发还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账单记录本、请求从轻(免刑)报告、暂扣款票据、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材料等;

3.证人柳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梅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黄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赌博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扑克牌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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