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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王某某等诈骗、盗窃等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合检刑不诉〔2020〕Z1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黄某某、何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以收购“QQ飞车”游戏账号为名,引导被害人刘某甲注册“分期乐”APP,后向刘某甲谎称多支付了游戏账号款至其“分期乐”APP账户,使刘某甲误以为“分期乐”APP中的贷款额度是李某某等人转入的资金,从而骗取刘某甲向李某某等人转账共计1600元。  

2.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黄某某、罗某某、周某某、卢某某(均另案处理)以收购“QQ飞车”游戏账号为名,引导被害人张某某注册“分期乐”APP,然后编造转账记录向张某某谎称多支付了游戏账号款至其“分期乐”APP账户,使张某某误以为“分期乐”APP中的贷款额度是李某某等人转来的资金,从而骗取张某某向周某某、卢某某转账共计1400元。

3.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黄某某,以收购“QQ飞车”游戏账号为名,要求被害人刘某乙分享一个支付宝口令红包给李某某作为交易的担保,从而骗取刘某乙向李某某支付宝账户发送3000元的红包。

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重庆市巫溪县晶碧山庄旁公路上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于案发后积极退缴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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