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公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包工头,湖南省卢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卢溪县**镇**社区**小区,现住修文县**镇**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同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湖南省卢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卢溪县**镇**社区**小区,现住湖南省卢溪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双方因资金问题在修文县龙场镇栖凤大道华鑫大厦项目部办公室协商,后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期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进入会议现场并出言警告陈某某,后因陈某某继续与黄某某争吵继而发生抓扯,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捡取金属管击打陈某某面部,后因陈某某面部出血停止打斗。经贵阳市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因外伤致左侧鼻骨骨折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腰3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修文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同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交通费、务工等费用共计38万元人民币,取得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坦白、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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