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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章某某、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区,住贵州省**区**大厦**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区,住贵州省**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区,住贵州省**区**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罗某某、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7月初,之前因叫小老虎的人联系陶某某(另案)让其帮忙架设设备为境外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信号服务,陶某某先后邀约宋某某(另案)、章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在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火车站附近、毕节市黔西县甘棠镇新田小学附近等黄某某家房屋内架设小老虎提供的IKOS、Monwalk通讯设备信号服务器,每日收取每台机器200元的酬金,以此方式牟利,截至案发共获利2.6万余元,所得赃款用于共同吃住、共同分赃。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陶某某主要负责与上线联系。小老虎等人借助使用上述设备致使被害人崔某某、韩某某等11人经济损失414769元。2020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在黄某某家中查获14台IKOS、Monwalk设备,以及不同数量的电话卡、电话卡套、无线路由器、移动电源、记录电话卡使用情况的作业本1本等物品,并当场查获陶某某、章某某、黄某某、罗某某。2020年7月12日宋某某因家里有事离开,7月15日回黔西发现陶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与小老虎联系,准备回安顺继续为其架设设备,后2020年7月17日其在安顺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将其持有的1台Monwalk设备扣押。

本院认为,黄某某、章某某、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之二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鉴于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章某某、罗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参与犯罪时间短、违法所得少,初犯,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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