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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1月2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2月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黄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方某某以及陈某某三人售卖的家禽为盗赃物的情况下,多次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上述三人售卖的家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黄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两人无前科劣迹,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胡某某、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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