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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阳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2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邻水县人,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54********,汉族,文盲,重庆市长寿区人,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在重庆市渝中区**超市盗窃杏鲍菇一包、白菜一颗、番茄若干、肉一块。

2020年7月29日,黄某某在**超市盗窃香蕉一挂、白菜一颗、大葱一捆。

2020年7月30日,黄某某在**超市盗窃花生一包、番茄两个、肉一块、土豆一袋、馒头一袋。

2020年7月31日,黄某某在**超市盗窃花菜一颗、香蕉一挂、鸡蛋一盒、白菜一颗、大葱一捆、肉一块、玉米若干。

2020年8月1日,黄某某在**超市盗窃鸡爪一袋、馒头一袋、玉米、花菜若干。

2020年8月2日,黄某某在**超市盗窃黄瓜一根、大葱一捆、猪尾椎骨一袋、馒头、鸡蛋各一袋。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阳某某在**超市盗窃杏鲍菇一包、苦瓜一根。

2020年7月29日,阳某某在**超市盗窃香蕉一挂、莴笋一包、白菜一包。

2020年7月30日,阳某某在**超市盗窃花生一包、花菜一个、葱一捆、鸡蛋、馒头各一包。

2020年7月31日,阳某某在**超市盗窃空心菜一捆、油麦菜一包、葱一捆、香蕉一挂、无筋豆一捆、鱼一条。

2020年8月3日,阳某某在**超市盗窃猪骨头一包、鸡蛋一盒、花生一盒、娃娃菜一包、南瓜一块、油麦菜一包、土豆若干。

前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阳某某的供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阳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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