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22日早晨9时许,陈某某、黄某某伙同邱某某(在逃)、黄春菊、“艾”姓男子(在逃)驾车从昆明窜至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在研和农贸市场附近,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黄某某、黄春菊、邱某某、“艾”姓男子为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王某某的财物的目的,由黄某某编造孩子丢失,需要找一算命老头帮忙算命寻找孩子的由头在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研和农贸市场福星街侧出口处玉莲食品经营部门口和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搭讪。随后黄春菊又编造其能够找到该算命老头的由头加入黄某某与王某某的聊天中并让王某某作陪带领黄某某去寻找算命老头。在前往寻找算命老头的路上,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借机套取王某某家孩子的年龄等家庭情况。当黄春菊带领黄某某、王某某行至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福星街研和农贸市场对面巷子中时和等候在此的“艾”姓男子碰面。同时,黄春菊欺骗被害人王某某告诉其该男子就是算命老头的孙子“张老板”,并让“张老板”帮忙请其爷爷为黄某某算命帮忙寻找孩子。同时,黄春菊还趁被害人王某某没留意时将其从王某某口中套取的关于其孩子等家庭情况告知了“艾”姓男子。随后“艾”姓男子冒充“张老板”并以答应帮忙黄某某等人找其爷爷算命为由暂时离开。“艾”姓男子离开片刻后返回编造谎言称其爷爷已经帮助黄某某、王某某算过命,并根据此前黄春菊告诉其关于王某某家的家庭情况对王某某讲述了其家中孩子年龄等情况让王某某信以为“艾”姓男子的爷爷确实会算命,随后又提出王某某家儿子有灾难,需要王某某把家中钱财提供给“艾”姓男子的爷爷帮忙供着消灾。被害人王某某信以为真将家中的8万余元现金及一根银项链、一对银耳环放入“艾”姓男子提供的袋子里交给“艾”姓男子。“艾”姓男子接过王某某装有钱财的袋子后转交给了黄春菊。黄春菊趁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用一个装有空心白菜和砖块的相似袋子将王某某的袋子及里面装有的8万余元现金和一个银项链、一对银耳环进行调包盗走并转移给黄某某。随后“艾”姓男子将用于调包的袋子交给王某某带回家并让其在下午5时许才能打开看。被害人王某某带着被调包后的袋子回到家中直至当日下午6时许打开袋子后才发现其8万余元现金和一个银项链、一对银耳环已被黄春菊、黄某某、“艾”姓男子等犯罪嫌疑人盗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认定陈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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