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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92********,**,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本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下沙**坊**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律师 联系电话1382319****。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本市福田区**路**号**栋**,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辨护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张某甲律师 联系电话138*******。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8日补查完毕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韩某某与朋友在本市福田区某某大厦某某 KTV饮酒后乘电梯至一楼期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同乘电梯的刘某龙发生口角,到一楼出电梯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韩某某则与对方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相互发生口角、辱骂。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突然无故殴打杨某,造成场面混乱。在维持现场秩序的某某 KTV的保安员及双方的朋友将双方拉开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韩某某仍然言语辱骂、威胁、挑衅对方,并冲撞维持现场秩序的某某 KTV保安员王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和与民警出警的巡防队员罗某某等人,造成上述人员被盾牌所伤。

 经鉴定,杨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黄某某、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鉴于其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中韩某某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二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且与所有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犯罪情节尚属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黄某某、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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