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78********,汉族,大学本科,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载县,住万载县**乡**街**号。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由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办理,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利用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彭某甲和祝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宜春地区负责人黄某某,欲借用中**公司的资质参投宜春市宜阳新区官园学校建设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官园学校项目”)。最终双方决定由中**公司负责制作标书、派遣建造师出场等事宜,由彭某甲、祝某某负责提供项目预算报价及设计方案,中标后中**公司按照项目款的2%收取管理费。彭某甲、祝某某为提高自身中标概率,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帮忙联系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公司”)、江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公司”)的负责人,并达成以每家6万元的价格借用上述两家公司的资质同时参投官园学校项目。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还帮助彭某甲、祝某某将其中的6万元借资质费用转账给昌**公司。
2017年12月,彭某甲、祝某某借用中**公司、发**公司、昌**公司等公司的资质参投官园学校项目,并以中**公司名义成功中标官园学校项目,与招标方签订了合同价为9300余万元的工程总承包合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俞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彭某甲、祝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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