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乡**村**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路**单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份下旬,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获悉“镇镇有干线”(ZX1606)永泰盖洋支线公路工程的招标信息,其欲取得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权,托陈某某介绍认识同案犯祝某(另案处理),三人于2015年8月下旬至9月中旬的一天在一饭店吃饭,商量联系多家公司相互串通参与“镇镇有干线”(ZX1606)永泰盖洋支线公路工程的投标,商定由祝某具体联系多家公司相互串通投标,陈某某负责公司实际运作,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责买标实际施工“镇镇有干线”(ZX1606)永泰盖洋支线公路工程。同案犯祝某通过联系多家公司,获得授权参与“镇镇有干线”(ZX1606)永泰盖洋支线公路工程投标。经过评标,由祝某和陈某某共同实际控制的河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2064300元中标,后祝某和陈某某按约定将“镇镇有干线”(ZX1606)永泰盖洋支线公路工程实际施工权转让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同案犯祝某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处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
2016年12月30日,“镇镇有干线”(ZX1606)永泰盖洋支线公路工程经福州市**站、福建省**设计院、永泰县**局、永泰县**局、永泰县**局、永泰县**所、福州**公路工程监理公司、河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联合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且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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