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街道岩**社区**房**号。曾因吸毒,于2006年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于2010年4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于2010年8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于2017年1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处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2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9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他人采用收买公司、通过统一排标定价操控中标价格等方式进行串围标,仍参与7个工程的串通投标,其中纠集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等公司参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地块临时租赁房工程、浦沿街道**地块临时租赁房工程等6个工程的围标,在**中学工程中联系林某某(另案处理)让标,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6万元,现已退出全部赃款。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1.证人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虞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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