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1********,湖南省益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企业负责人,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花园**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下半年,谢某某得知沅江市**小区**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准备公开招投标,便找到担任该项目招投标代理公司湖南省**工程管理公司益阳**公司负责人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由谢某某负责提供投标保证金及支付相关投标费用,黄某某负责替谢某某找三家资质公司围标。谢某某将60万元保证金银行转账给黄某某后,黄某某借来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资质报名参加招投标,投标报价由黄某某确定。2016年1月,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以20244233.29元的金额中标,工程实际由谢某某承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12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