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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9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乡**村**组**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街**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308784****,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一名收购公司证件及对公账户的叫“张**的男子约定好1500元人民币的交易价格后,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贵阳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平台注册一套公司名为“贵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的公司公章、公司法人签名章、公司财务章),并办理了一套相对应的中国银行公司对公账户(银行账户、银行卡、U盾、银行卡绑定手机卡),以见面交易的方式将以上一套公司证件及对应的对公账户贩卖给事先约定好的买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上述公司证件和对公账户交予对方后,对方未及支付其15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系自首。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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