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8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务工,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组**号,现住**村。2000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4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4日13时许,我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侦查线索,发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办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进行售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是否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清;交付给上家材料是否系国家机关证件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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