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扶大镇三丰村三角塘。2020年7月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左右, 不起诉人黄某某应吴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求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去注册办理两家公司(梅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梅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并开通相应的对公账户,将两家公司的“8件套”(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章、法人私章、对公账户、网银U盾、绑定银行账户的手机卡,俗称“8件套”)交给了吴某某。在办理对公账户期间,吴某某请其吃了饭。2020年7月6日,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黄某某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鉴于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