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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在山东省曹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30日21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鲁R*****小型普通客车,沿民权县**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派出所西侧155米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黄某某驾车逃逸。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47.3mg/100ml。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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