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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黄振东)(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栋**镇**村委**屯**组**号。2018年9月13日,黄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的处罚,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4月7日。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0日15时10分许,黄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姚安县栋**镇**村委**路交叉路口路段,所驾驶车辆与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商某某相撞,造成商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19年9月1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姚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10月25日出具事故认定书,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姚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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