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7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岳西县**中学教师,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下午17时14分,黄某某驾驶皖HZL5**号小型汽车由**镇**电站往**派出所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岳西县**镇**站附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方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方某某当场死亡,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0年6月28日认定黄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全部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5月24日,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黄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储某某、许某某、殷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岳西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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