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9********,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M****8的小型面包车,沿G**线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往**镇方向行驶。当日21时25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车行驶至G**线**km+**m处时,适有行人潘某某由西至东横穿马路,致使桂M****8号小型面包车与潘某某在西侧车行道内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伤经医生抢救无效后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及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先后赔偿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585000元,并取得谅解。现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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