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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廉江市,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粤GE****)途经X680线新民镇三角山新村仔村路口时,与同向由被害人龙某某驾驶的侧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侧三轮自行车损坏、被害人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龙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龙某某符合是重型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赔偿的方式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又在案发后自首,且通过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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