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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6********,汉族,大学本科,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单元**室,住武宁县**镇**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14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沿305省道由武宁县**集镇往武宁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305省道53KM+972M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由**工业园往**集镇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赣******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实际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5000元,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81827.67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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