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未检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97********,汉族,小学毕业,家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3月8日投案后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7日15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乡**村处,将行人马某某撞伤,经抢救无效马某某于次日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3月19日,嫌疑人黄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马某某的家人达成赔偿协议,黄某某在保险之外赔偿被害人20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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