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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预备党员,谷城县庙滩镇万家营村协理员,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鄂F****0小型轿车由庙滩联胜购物广场至本镇万家营村方向行驶,行至襄谷线46公里700米路段(庙滩卫生院门前),因未注意观察将横过公路的行人田某某(男,殁年66岁)撞倒。案发后,同车人员将田某某送往庙滩卫生院抢救,并拨打120,110,黄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田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谷城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16日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黄某某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人民币50万元,已支付完毕,取得了各受益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邱某某、肖雨等人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肇事车辆行驶视频资料;6.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过失犯罪,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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