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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乡**行政村**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灰色长安牌豫P81H**号小型面包车沿西华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加气站北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高某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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