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石门县人,住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其五菱牌湘******轻型普通货车沿临澧县**街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敬老院前路段时,因观察不力,将正在前方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被害人谭某某(男,殁年74岁)刮倒,致使谭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4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土、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积极施救伤者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69219元(包括**保险有限公司常德市**公司理赔款401020元),取得了谅解,并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湘******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4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赔款计算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谭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4.常德市杏德司法检定所常杏德司鉴所[2019]尸检字第35号尸表检验意见书、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常德司鉴中心[2019]交鉴字第7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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