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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县人,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川SBR9**小型轿车,从大竹县第三中学方向往大竹县新华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竹阳东路花鸟市场路段时,将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行人谷某某撞倒,致谷某某受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立即拨打120、110并随救护车将谷某某送医救治,2020年10月5日谷某某被宣布临床死亡。

2020年10月7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由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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