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七台河**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洞头县**镇**路*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26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13 日17 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黑K****8 号小型轿车沿七台河市新兴区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倭肯河南侧桥头路段处时,将前方在道路上由西向东推行自行车的孙某某撞上,造成推车人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的交通事故。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第一时间拨打110、120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另外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