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3********,汉族,本科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7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从本市李宅驶往城区,沿市区翠竹路东往西行驶至妇幼保健院门口路段时,与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厉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厉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注意力不集中后未及时发现并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兑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协议并已取得了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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