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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6********,汉族,大学文化,学生,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许,黄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中宁县宁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被害人王某某门前路段处时,与王某某刮碰,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黄某某打电话报警。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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