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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仁检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418231979********,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大厦**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仁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对黄某某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7时33分许,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C*****重型仓栅式货车,从仁化县**北路往仁化县**路方向行驶,至仁化县**路**门口路段,碰撞前方由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牌”电动车,致谢某某倒地后被碾压,造成谢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严重障碍死亡。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1.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谢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协议、谅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证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仁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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