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4********25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丰县*********,现住江西省南丰县********。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9日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5时2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F******货车行至南城县株良镇杨梅村路口路段撞倒并碾压到行人罗某某,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城县交警大队研究认定,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在事故现场附近一公里处的加油站内向民警投案,并于2019年11月18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所在的村委会也出具了其现实表现良好的证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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