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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5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6日08时40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号牌为川F*****轻型普通货车沿106省道从双盛方向往禾丰方向行驶,行至省道106线(川西环线)186km+700m时,与行驶方向前方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人钟某某相撞,造成钟某某受伤后送医救治无效于2019年9月2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德阳百信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钟某某死于特重型颅脑伤。

    经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未发现川F*****轻型普通货车安全技术性能所检项目存在安全隐患。

经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现场等待,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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