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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渠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82********,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川S25**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杜某某,行经渠县天星街道宕渠大道西路维多利亚路口(十字交叉路口)时,与郑某某驾驶的粤B50**小型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杜某某受伤,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5月6日,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5117251202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杜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6月17日,黄某某赔偿死者杜某某之夫冯某甲、之子冯某乙、之母倪某某共计18万元,此款不包含杜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赔偿金及保险理赔金,已取得死者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过失犯罪、初犯等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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