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住青白江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镒肖,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1801061****。
本案由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 0 19年0 5月2 5 日傍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川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堂县赵镇青金大道与家珍大道交叉路口进入路口右转弯时,与驾驶川A ****电动自行车直行的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林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所致重型颅脑损伤。经事故勘验认定,确定由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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