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乡**村**号,住固安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河北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某某。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0日1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冀RO****轻型普通货车沿固安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固安县**乡**村村口处时,与同向行驶左转弯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固安县交警大队调查及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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