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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20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皖A*****号轻型栏板货车在本市金安区**镇**百货商店门口(S242线54KM+910M)倒车时,与沿S242线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报警,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认定,黄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被害方达成民事协议除保险外赔偿被害方20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依法构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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