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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贵G****7号小型轿车由双堡镇军马场方向沿416县道往鸡场乡方向行驶,行驶至双杨线双堡镇十二茅坡路段时,所驾车前部与同向由陈某甲推行载乘陈某乙的“大将牌”蓝色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陈某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陈某乙于2020年1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陈某甲陈某乙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现黄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并取得家属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此次犯罪中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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