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54********,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查明佳,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载郭某某从安龙县**街道**村方向往安龙县**街道**村方向行驶。18时许,当行驶至**街道**村**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与道路右侧防护墩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之死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颅脑机能障碍死亡。
同时查明,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于2020年8月26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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