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垦利县**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1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垦利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垦利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5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鲁******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昌骅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同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营市垦利区东麻王村路口处时,撞至被害人王某某所骑三轮车后部,致使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黄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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