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社**围**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粤S7****号牌小型客车沿105国道由南往西左转弯正常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适遇同案人张某某(已判刑)驾驶桂KN****号牌小型客车搭载被害人李某某、黄某乙、刘某某、吴某某沿105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105国道西侧2488公里约105米(从化区温泉镇花卉大道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标志超速直行,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李某某、黄某乙、刘某某、吴某某、黄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同案人张某某弃车离开现场。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不具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其在事故后的逃逸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