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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经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27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粤A02****号牌大型普通客车沿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空港南横七路(西往东方向)最右侧车道行驶至13409号灯柱往东16米处时,遇陆某某驾驶并停靠在该处的桂DR****号小型轿车车尾,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两车受损,陆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24日死亡的事故。经鉴定,陆系因胸腹部脏器损伤、创伤失血性休克及感染性休克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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