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上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7********,汉族,中专文化,销售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路**号,住南宁市兴宁区**小区**栋**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25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9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桂A****8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桂R****挂号牌重型平板半挂车沿G242国道由宾阳往上林方向行驶,行驶至上林县巷贤镇鼓鸣寨路段时,因避让前方车辆向左转弯驶入鼓鸣寨景区路口,与景区停车场内被害人白某某驾驶的桂A****A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桂R****挂号牌重型平板半挂车上货物散落将白某某掩埋,造成白某某当场死亡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同时对被害人进行抢救。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某某的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上林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8000元,并通过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20473.4元,认罪态度好,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